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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yè)余的)學校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有關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84]224號

頒布時間:1984-08-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我部(84)財綜字第42號《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yè)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問題的通知》下發(fā)后,各有關部門和一些省、市稅務局不斷來電話請示,要求對高等院校的學校基金和中專、技工學校的校辦企業(yè)收入以及各種培訓班所收學費比照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并在稅收上給予照顧。為了支持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對高等學校基金和中專、技工學校和其它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yè)余的)學校校辦企業(yè)(工廠、農場)收入以及各種培訓班的學費收入,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上半年上述各項收入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照征,七月一日以后的上述各項收入已經征收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予以退庫。

  二、對學校校辦工廠生產產品對外銷售取得的收入,應按規(guī)定交納工商稅。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

  三、對學校經營與專業(yè)教學無關的純商業(yè),如商店、飲食業(yè)、服務業(yè)的收入和所得應按規(guī)定交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四、對學校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用于學校教學設施的免征建筑稅,用于非教學設施的應按規(guī)定交納建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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