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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山東博泵機電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遠期結匯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977號

頒布時間:2004-08-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博泵機電遠期結匯退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發(fā)[2004]105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31號)第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考慮到山東博泵機電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遠期結匯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局來文所提意見,對該公司2003年12月出口的水泵機組及發(fā)電機組(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碼:683878694、684168494、524092576)應退稅額1091萬元,申報出口退稅時,可由該公司提供經(jīng)山東省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批準的上述出口貨物遠期收匯證明,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主管退稅機關嚴格審核其他退稅單證并確認無誤后,按現(xiàn)行出口退稅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事宜。辦理出口退稅后,該公司應當按照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收匯時間及時收匯并辦理核銷手續(xù),并將出口收匯核銷單提供給其主管退稅機關。主管退稅機關要加強監(jiān)管,對該公司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收匯時間及時收匯并辦理核銷手續(xù)的,應及時追回已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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