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259號
頒布時間:2005-04-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江蘇、廣東、廣西、江西、安徽?。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船舶工業(yè)集團公司《中國船舶工業(yè)集團公司關于提取所屬單位2004年度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的請示》(船工財[2004]709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該公司2004年度向所屬企業(yè)提取391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上述三個總局文件的規(guī)定精神,在該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進行年終納稅申報時,對其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稅前扣除等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和管理。
附件:中國船舶工業(yè)集團公司所屬企業(yè)2004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