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7]122號

頒布時間:1997-07-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1996年8月,我局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996]502號),決定在全國各級稅務稽查機構逐步推廣應用《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并選定撫順、廈門、赤峰、北京、鄭州等17個城市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作為先期推廣應用該軟件到縣級稅務稽查機構的試點單位。近一年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多數(sh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都對地、市級稅務局分別舉辦了《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和《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培訓班,配備了開展上述工作所需計算機和配套設備,并應用此套軟件進行有關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上報電子數(shù)據(jù)工作。試點單位也按照總局的要求先期在市、縣兩級使用《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在稅務稽查機構內建立了局域網(wǎng),部分單位還實現(xiàn)了市、縣(區(qū))兩級的通訊聯(lián)網(wǎng)。通過《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應用,達到了快速傳遞稽查信息,及時掌握稽查

  動態(tài),了解稽查案源情況,為各級領導提供詳細的稽查信息資料和決策依據(jù)的目的;進一步規(guī)范了稅務稽查工作流程,加強了稅務稽查內部管理,逐步

  培養(yǎng)出一批既善稽查實務,又會應用計算機的骨干力量。在該軟件的應用過程中,各地也積累了一些經(jīng)驗,指出了該軟件在業(yè)務上和技術上的不足,為總局進一步修改、完善《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供了寶貴的意見。但是,也有少數(shù)單位沒有認真落實總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個單位未舉辦《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和《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培訓班,有少數(shù)單位沒有為稽查機構配備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名單附后),個別試點城市至今尚未開展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應用工作。為進一步做好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推廣應用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jīng)修改、完善的《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軟件,近期將分別通過電子信箱或軟盤下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請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時安裝、使用。具體接收、安裝方法見附件《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術說明》。

  該軟件系統(tǒng)是基于FOXPRO環(huán)境,考慮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有維護能力,同時為便于與各地自行開發(fā)的征管軟件相銜接,推動《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應用,在下發(fā)完善的軟件同時,下發(fā)源程序代碼。為維護版本的統(tǒng)一性,該軟件主體部分由總局統(tǒng)一進行維護。各地可通過增設模塊或編制接口程序,增強軟件的查詢、統(tǒng)計功能或與自用的征管、計會軟件相銜接,但各地均不得對源代碼和數(shù)據(jù)庫進行擅自修改,對于軟件所作的任何改變,不得破壞向總局上報數(shù)據(j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也不得與稽查工作業(yè)務規(guī)程相抵觸。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內,完成對縣(市)一級稅務稽查機構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和《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培訓;尚未對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組織上述培訓的,務必在三季度同時完成對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的培訓任務。

  三、各地應當自收到新版本的《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后,即使用其進行有關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上報電子數(shù)據(jù)工作。尚未應用該軟件的省級和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務必在三季度內安裝、使用。1997年下半年度的《稅務稽查機構人員情況統(tǒng)計表》、《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稅務稽查機構稅收保全、強制執(zhí)行措施情況統(tǒng)計表》及上報案例,應當使用新版軟件產生,并向總局報送電子數(shù)據(jù)和紙制報表及案例。

  四、縣(市)一級稅務稽查機構應從1997年四季度開始,使用該軟件進行有關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上報電子數(shù)據(jù)工作。各地應在此之前為縣(市)一級稅務稽查機構配備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計算機和配套設備,所需經(jīng)費可從總局下?lián)艿?997年度計算機專項補助經(jīng)費中安排。省級和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尚未配備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計算機和配套設備的,應當在三季度內補配。鑒于新版軟件中新增稽查檔案管理模塊,各地可考慮為省級和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各配備一臺光電掃描儀。

  五、總局確定的17個推廣應用《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軟件試點城市計算機配備不足的,各地應當在1997年度總局下?lián)艿挠嬎銠C專項補助經(jīng)費中追加安排。試點城市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502號文的規(guī)定,進一步開展好此項工作,并于1997年9月底前將試點進展情況向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推廣應用工作的督促、檢查,并于1997年11月底前,將此項工作的進展落實情況向總局提交專題報告。

  附件:一、關于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技術說明

  二、未舉辦培訓班和未配齊計算機單位的名單

  附件一:關于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技術說明

  新版的《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TAMIS)安裝軟件、源代碼程序及“補充說明書”已全部存放于一期及二期廣域網(wǎng)服務器(地址為130.9.1.1)的JCGL目錄下,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軟件

  共8個壓縮文件,文件名分別為DGK1.ABJ、DISK2.ABJ、…、DISK8.ABJ.將這8個文件解壓縮到軟盤后,即形成1#、2#、…、8#系統(tǒng)安裝盤。其中,8#安裝盤為掃描驅動程序,驅動程序名為setup.bat.

  二、源代碼程序

  共4個壓縮文件,存放于JCGL\SOURCE子目錄下,是使用ARJ壓縮軟件進行多卷壓縮而生成的。

  三、補充說明書

  存放于自解壓縮文件README.EXE中,運行該文件可得到一個名為README.DOC的文檔,該文檔是使用WORD7.0

  forWINDOWS95而編輯的。

  四、CuteFtp軟件

  這是一個圖形化的文件傳輸工具軟件,各地可首先卸下并安裝該軟件,然后利用它來卸下其他軟件及文檔(注:一期廣域網(wǎng)上沒有此工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吉林、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甘肅、四川、廣西、福建、海南、貴州、內蒙、重慶、寧波、廈門、青島等19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西安、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可通過二期廣域網(wǎng)接收上述軟件,具體的接收方法為:以LOCAL/LOCAL從登錄到一期廣域網(wǎng)服務器并進入到LOCAL/JCGL目錄下,或者以WAN2USER/LOCAL登錄二期廣域網(wǎng)服務器并進入到JCGL目錄下;如需利用CuteFtp工具,則將其卸載到本地工作站進行安裝;將JCGL目錄下的所有內容分別卸載到本地工作站,進行解壓縮并拷貝到軟盤上。

  對于其他尚未與總局接通廣域網(wǎng)的單位,總局將于7月下旬將全部新版程序及文檔的磁盤寄發(fā)各地,請各地注意接收。至8月上旬仍未接收到《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軟件的單位,應及時與總局聯(lián)系。

  各地計算機部門應及時協(xié)助稽查部門做好《稅務稽查管理信息系統(tǒng)》軟件的安裝和下發(fā)工作,盡快地將工作推向前進。各地在使用該“軟件”過程中,應注意掌握以下幾條原則:

  一、為維護版本的一致性,各地如遇到軟件問題應及時上報總局,由總局統(tǒng)一進行軟件維護。原則上,各地不得對源代碼或數(shù)據(jù)庫進行擅自修改。

  二、一些計算機應用水平較高的地區(qū),可以通過增設模塊或編制接口程序來增強軟件的查詢、統(tǒng)計功能或與自用的征管軟件、計會軟件相銜接。對于軟件所作的任何改變均不得破壞向總局上報數(shù)據(j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也不得與稽查業(yè)務規(guī)程相抵觸。

  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或信息中心進行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及電話:王若華(010—63417436)、廖朝暉(010-63417627)、劉書明(010—63417694)。

  附件二:未舉辦培訓班和未配齊計算機單位的名單

  一、未舉辦稽查規(guī)程業(yè)務和軟件培訓班的單位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二、省級稅務稽查機構未配備計算機的單位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三、地、市、州一級稅務稽查機構未配齊計算機的單位(按平均每個稽查分局至少配備一合計算機計算)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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