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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245號

頒布時間:1999-1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最近,部分儲蓄機構反映:在1999年12月20日對活期儲蓄存款結息時,因部分外籍個人儲戶的身份難以確認清楚,對其利息所得適用哪一級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中難以把握;此外,對外籍個人的聯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適用高稅率,另一方適用低稅率,最終適用哪一級稅率征稅,政策不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活期存款結息時的扣稅問題

 ?。ㄒ唬﹥π顧C構對外籍個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結息時,因無法鑒別儲戶的國籍、而對于稅收協定締約國儲戶確實無法按其適用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儲蓄機構可先按20%的稅率代扣其應納的稅款,暫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同時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公告內容附后),要求享受稅率優(yōu)惠的稅收協定締約國儲戶必須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證明其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到存儲款的儲蓄機構確認身份,經身份確認后,按其適用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款,并將多扣的稅款退還儲戶,將應納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對未進行身份確認的外籍儲戶,儲蓄機構應將按20%稅率已扣的稅款全部繳入國庫。

 ?。ǘ?000年6月30日結息時,不再公告,儲蓄機構按已掌握的儲戶身份直接依適用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ㄈ└鞯貒悪C關接此通知后,應迅速將文件精神傳達各儲蓄機構,并根據轄區(qū)內儲蓄機構的網點數量盡快印制、張貼公告。

  二、關于聯名存款的扣稅問題

  聯名存款的儲戶分別來自不同國家、適用不同稅率的,由存款人區(qū)分各自存款的數額,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證明其存款數額的區(qū)分合理的,經儲蓄機構審核后,按各自適用的稅率,代扣稅款。不能提供足夠證明資料的,儲蓄機構應從高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戶的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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