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550號
頒布時間:2000-07-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沃爾瑪商業(yè)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應商收取費用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1999]460號)收悉。沃爾瑪商業(yè)咨詢(深圳)有限公司應一些生產(chǎn)廠家或供應商要求在商場內(nèi)為其提供場地、服裝和燈箱等進行商品的展示、廣告宣傳等各種促銷活動以及制作條碼等服務,并收取相應的場地和服務費用(促銷費、展示費和條碼費)。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第二條所稱“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收取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應按“服務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