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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607號

頒布時間:2004-05-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fā)〔2004〕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fā)電企業(yè)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電力公司向發(fā)電企業(yè)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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