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愛立信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軟件使用權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209號

頒布時間:2000-03-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北京愛立信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軟件使用權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流[2000]122號)收悉。北京愛立信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移動電話、基站等產品并提供配套軟件,所提供的軟件按單獨簽訂的軟件銷售合同向客戶轉讓軟件使用權。對該公司轉讓軟件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經研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高科技,實現產業(yè)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四)項的法規(guī),該公司所轉讓的軟件使用權應按照計算機軟件產品確定征稅,如不屬于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銷售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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