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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yè)范圍的批復[失效](2009.2.2)

國稅函[2005]692號

頒布時間:2005-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7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列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請示》(吉國稅發(fā)[2004]328號)收悉,批復如下:

  經商財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東北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企業(y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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