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地稅局關于社會中介機構有償服務使用票據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國稅函[1995]425號

頒布時間:1995-08-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社會中介機構有償服務使用票據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1995]7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向客戶提供服務并取得收入,是屬于營業(yè)稅應稅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有關法規(guī),對其所使用的收費憑證應納入稅務機關的發(fā)票管理范圍。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