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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桉樹木片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發(fā)[1997]650號

頒布時間:1997-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調高桉樹木片出口退稅率的請示>(粵國稅發(fā)[1997]297號)收悉。關于你局要求對出口桉樹木片按6%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考慮到桉樹木片不屬農產品征稅范圍,且在實際執(zhí)行中一直是按17%稅率征稅的實際情況,我局意見:桉樹木片屬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yè)品,對出口桉樹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本批復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報關出口貨物的已退稅不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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