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8]98號
頒布時間:1998-06-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
(通知略)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利于災區(qū)緊急救援,規(guī)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yè)、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qū)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shù)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qū)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fā)布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qū)。
第四條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ㄒ唬┦称奉悾ú话ㄕ{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ǘ┬碌姆b、被褥、鞋帽、賬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ㄈ┧幤奉悾òㄖ委煛⑾?、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y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ㄋ模尵裙ぞ撸ò〒?、橡皮艇、救生衣等);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災區(qū)救援的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ㄒ唬┚葹木栀涍M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xù)。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fā)送給受災地區(qū)。
(二)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guī)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六條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