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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fā)[1997]164號

頒布時間:1997-10-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造紙行業(yè)的發(fā)展,考慮到國內(nèi)新聞紙的供求狀況,根據(jù)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我局決定對1997年10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出口的新聞紙恢復辦理出口退稅,退稅率為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77號)相應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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