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0]1199號
頒布時間:1990-09-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州市稅務局:
1990年8月16日稅外(1990)474號《關于僑房轉讓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華僑轉讓自有房產(chǎn)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考慮到有些華僑轉讓自有房產(chǎn)時,因購買時間較早(有些是解放前購買的),難以提供購買房產(chǎn)時所支付價款的有關憑證,或雖能提供有關憑證,但因當時使用的貨幣價值不同,目前審核確定房價也很困難的實際情況,經(jīng)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此類房屋轉讓時的價值,可由當?shù)胤抗懿块T進行重估,并經(jīng)稅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對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