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00號
頒布時間:2000-06-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晉地稅所發(fā)[2000]34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為了加強對此類所得的稅收征管,總局于1999年10月發(fā)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999]697號),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轄區(qū)內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檢查??紤]到各地的檢查力量和征收管理實際情況不同,因此,通知未對檢查涉及的年限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由各地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