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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所屬企業(yè)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576號

頒布時間:2000-07-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四川、陜西、遼寧、浙江?。ㄖ陛犑校﹪叶悇站郑?/P>

  近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申請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函》(民航財函[2000]132號)。為合理解決民航企業(yè)由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改為就地繳納后的虧損彌補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所屬企業(yè)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所屬企業(yè)匯總納稅期間發(fā)生的虧損仍未彌補的部分,由實行獨立納稅后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中國北方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分別用1999年及以后連續(xù)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彌補,但連續(xù)彌補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各企業(yè)具體分攤彌補虧損數(shù)額為: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9992.41萬元

  中國西南航空公司 12468.40萬元

  中國西北航空公司 29605.23萬元

  中國北方航空公司 25240.40萬元

  中航浙江航空公司 2493.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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