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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江蘇省農(nóng)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中呆賬貸款核銷和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150號

頒布時間:2000-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為了做好江蘇省農(nóng)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現(xiàn)將江蘇省農(nóng)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中呆賬核銷和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呆賬貸款的清理認定問題

  各縣(市)農(nóng)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農(nóng)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01號)規(guī)定的呆賬貸款認定條件,對1999年底前農(nóng)村信用社的各項貸款進行全面、認真地清理核實,并將清理出來的呆賬貸款報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作為核銷和稅前扣除的依據(jù)。

  二、關于呆賬貸款的核銷和稅前扣除問題

  對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賬貸款,可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核銷和稅前扣除:

  (一)信用社應根據(jù)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認的呆賬貸款數(shù)額,在8年內均勻核銷和扣除。

  (二)信用社按規(guī)定提取的呆賬準備金,首先按規(guī)定核銷當年新增的呆賬貸款,核銷當年新增的呆賬貸款有結余的,再按規(guī)定核銷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賬貸款;對呆賬準備金不足核銷當年新增的呆賬貸款或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賬貸款的,其不足核銷的差額,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三、關于呆賬貸款審批權限問題

  信用社單筆貸款呆賬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jīng)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審批,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單筆貸款呆賬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其審批權限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商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確定。

  四、關于呆賬貸款核銷的程序、核算手續(xù)、財務處理等問題

  信用社有關呆賬貸款核銷的程序、核算手續(xù)、財務處理等相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nóng)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賬核銷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5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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