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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甘肅省建筑工程總公司所屬企業(yè)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批復

國稅函[2001]685號

頒布時間:2001-09-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甘肅省建筑工程總公司2001年收取管理費的申請報告〉的請示》(甘地稅三[2001]2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審核,同意甘肅省建筑工程總公司2001年向所屬企業(yè)提取168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diào)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件:甘肅省建筑工程總公司所屬企業(yè)2001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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