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1998]339號
頒布時間:1998-07-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9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參照執(zhí)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39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1998]144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電梯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但安裝運行之后,則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動產。因此,對企業(yè)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yǎng)、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yǎng)和維修的專業(yè)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yǎng)、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yè)稅。
深圳市粵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專門從事電梯保養(yǎng)、維修的專業(yè)公司。因此,對其所取得的電梯保養(yǎng)、維修收入應當征收營業(yè)稅,不征收增值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