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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國稅所[2005]62號

頒布時間:2005-06-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遼寧、山東、河南、廣東?。ㄖ陛犑校┴斦d(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北京、天津、上海、河北、遼寧、山東、河南、廣東?。ㄊ校┴斦O(jiān)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有關企業(yè)重組改制的精神,為支持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現(xiàn)將該集團公司對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山東、河南、廣東8?。ㄊ校╇娦刨Y產重組改制涉及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2004年起到2011年,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注入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電信業(yè)務資產中,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每年從“遞延收益”中轉入“主營業(yè)務收入”的市話初裝費,暫不計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市話初裝費收入應全額轉為任意公積金,并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不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如進行分配,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二、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其所屬的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山東、河南、廣東8省(市)的電信業(yè)務資產評估增值113.97億元應繳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8?。ㄊ校┑碾娦艠I(yè)務資產評估減值247.68億元部分,作為國有資本金減值,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8?。ㄊ校┑碾娦刨Y產注入到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以后,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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