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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所屬企業(yè)2003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函[2004]332號

頒布時間:2004-03-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西、安徽、湖北、陜西、四川、廣西、湖南、遼寧、河南?。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關于申請2003年度所屬企業(yè)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請示》(中化總財發(fā)[2003]331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該公司2003年度向所屬企業(yè)提取60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件: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所屬企業(yè)2003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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