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01號
頒布時間:2004-12-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恢復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稅率。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號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稅率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