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10-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現(xiàn)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禁止用復印機復印人民幣的報告》轉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關于禁止用復印機復印人民幣的報告
據(jù)湖南、 云南、 內蒙、陜西、吉林、黑龍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公安廳(局)反映,最近幾年連續(xù)發(fā)現(xiàn)用復印機非法復印各種券別人民幣事件十多起,已查獲一千一百多張。復印人民幣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某些文藝團體復印人民幣作為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調試復印機時,以復印人民幣來觀察機器效果。這種情況雖不是有意偽造人民幣,但所復印的人民幣,有的已流入市場,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種是有些不法分子,用復印機偽造人民幣和外匯兌換券,到市場上騙用。上述情況,不論是否有意偽造人民幣,都是破壞人民幣正常流通的違法行為。
用復印機復印的假人民幣,比手工制造、變造的假人民幣欺騙性更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各種類型的復印機等先進辦公機具將越來越多,使用范圍也將越來越廣泛。為加強對復印機的管理,嚴格禁止用復印機偽造人民幣和其它有價證券,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 凡有復印機的單位,要對復印機的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每臺復印機都要有指定的管理人員,并對他們經(jīng)常進行保密和法制教育。
二、 嚴禁復印貨幣、外匯兌換券和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經(jīng)政法和紀檢部門批準,在刑事、民事訴訟活動和紀檢工作中需作為法律、紀檢證據(jù)的除外)。對用復印機復印人民幣的行為,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確屬不是有意偽造人民幣的,應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對有意偽造人民幣的不法分子,應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以偽造國家貨幣罪懲處。
三、 各地如發(fā)現(xiàn)用復印機復印的人民幣,要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和人民銀行。對已發(fā)生的案件,公安機關同人民銀行要互相配合,抓緊追查,嚴肅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