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銀發(fā)[1993]137號
頒布時間:1993-06-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農業(yè)銀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yè)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管理試行辦法》下達各行,請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中國農業(yè)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管理的目的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發(fā)展,更好地利用外資和外匯,合理安排外匯貸款規(guī)模,引導和調整外匯信貸投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外匯資金需要,落實相應的人民幣配套資金,搞好人民幣和外幣的綜合平衡,提高外匯信貸資產質量,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發(fā)展機制,促進外向型經濟發(fā)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fā)(1992)238號文《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和銀復[1993]30號《關于實行限額管理控制下的外匯信貸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批復》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農業(yè)銀行對本系統(tǒng)外匯信貸業(yè)務實行“統(tǒng)一計劃,比例管理,限額調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條 各分行的外匯信貸計劃全部納入農業(yè)銀行綜合信貸收支計劃,由農業(yè)銀行總行綜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匯信貸年度計劃。各行在總行核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積極吸收外匯存款,合理發(fā)放貸款,保證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依據資產負債比例規(guī)定,各行積極組織存款,加強自我約束和風險防范,合理安排貸款。
第五條 外匯貸款實行年末限額管理。未經總行批準,不得突破,誰突破,誰負責。
第六條 各分行根據外匯信貸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貸款限額執(zhí)行情況,按季進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內上報總行計劃部,同時抄報國際業(yè)務部。
第七條 總行對外匯信貸計劃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zhí)行情況實行上下半年考核,通報各分行。
第八條 堅持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資金的配套平衡。各行在安排外匯信貸資金計劃時,要與人民幣信貸資金計劃銜接,對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由各行在人民幣信貸計劃內自行安排。
第九條 外匯信貸資產負債范圍和含義
外匯信貸資產包括:國內各項外匯貸款、境外和國外資金運用(包括貸款、投資、拆出、存放等)、同業(yè)和系統(tǒng)內外匯資金往來。
外匯負債包括:國內各項外匯存款、境外和國外資金來源(包括借入、拆入、發(fā)行債券等)、同業(yè)和系統(tǒng)內外匯資金往來。
外匯資本金包括自有資本金(未分配外匯利潤、財政撥款、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和視同自有資本金(外匯存款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風險準備金)。
第十條 根據農業(yè)銀行外匯業(yè)務狀況制定以下八個比例指標:
1.外匯資本金與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要高于8%。低于這個比例的要通過提高信貸效益,增加資本金。
2.外匯貸款余額占各項外匯存款余額加外匯資本金的比例不超過80%。
3.同業(yè)拆入(或拆出)短期資金余額占外匯存款加外匯資本金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0%。
4.境外貸款、投資(含證券)、拆(或存)放等資金運用余額與外匯資產余額的比例不超過30%。
5.境外資金來源余額與外匯資本金余額的比例不超過100%。
6.中長期外匯貸款余額占外匯貸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60%,超過比例的要逐步降低:短期外匯貸款余額占各項外匯貸款余額的比例部分不低于40%,低于40%的要適當提高。
7.外匯業(yè)務備付金和庫存現金不得低于其存款余額的3%。
8.引進外資和利用外資計劃應相等,在實際發(fā)放中外資來源大于運用的部分要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存款準備金管理
外匯存款準備金按各項外匯存款月平均余額的10%計算,按季提取。具體辦法按農銀發(fā)(1992)257文和[1993]農銀發(fā)115號文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建立外匯信貸風險管理
為保護儲戶利益,同時以應付貸款逾期和呆滯、呆帳損失問題,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凡外匯貸款余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或者外幣儲蓄余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分行都要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逐年按年末外匯貸款余額的3‰計提,分行對下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檢查和考核
總行、分行有關部門要對外匯信貸資產進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其內容包括:一是檢查外匯業(yè)務的合規(guī)性,包括經營范圍、各項利率執(zhí)行以及各種業(yè)務費用率,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投向及與資本金的比例;二是檢查實收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流動情況,規(guī)定補充的資本金是否及時補足;三是檢查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包括中長期外匯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例,短期外匯放款、存放同業(yè)款、各項外匯準備金之和與同期外匯資產的比例;四是檢查外匯資金計劃和貸款限額控制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yè)銀行總行制定、解釋、修改。
第十五條 各分行要加強和完善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管理辦法,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