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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旅游局關于一類旅行社開立外匯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1994-07-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旅游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匯傳(94)40號“關于《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現(xiàn)就一類旅行社開立暫收待付退匯款帳戶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家旅游局批準的一類旅行社可以開立暫收待付退匯款帳戶(以下簡稱“退款帳戶”)。

  二、該退款帳戶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團(者)因故不能來華旅游或改變旅游路線等結算后退還的外匯款項。

  三、該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旅行社上年實際收匯總額的3%(其余97%的外匯收入全部結匯)。

  1.各中央和地方一類旅行社須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將一年度外匯收入報表分別報送國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游局(以下簡稱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轄一類旅行社當年退款帳戶的累計存款總額,經(jīng)同級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后,辦理開戶、入帳手續(xù)。

  2.新成立的一類旅行社正式營業(yè)后先不開立退款帳戶,自第二年度開始核定退款帳戶累計存款總額。具體核定辦法比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第一年度經(jīng)營中需要退匯時,向外匯管理局申領“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

  3.如果一類旅行社當年退匯金額超過退款帳戶累計存款總額時,經(jīng)外匯管理局核準,憑“售匯通知單”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遇到特殊情況(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匯時,經(jīng)主管旅游局核實、同級外匯管理局批準,根據(jù)離年終的時間和相應的金額可適當追加當年累計存款總額。

  4.一類旅行社當年累計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轉下年度繼續(xù)使用,并計入下年度累計存款總額的3%限額內(nèi);超出部分辦理結匯。

  四、一類旅行社退匯款以外用匯,仍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guī)定》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

  五、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以外的外匯帳戶必須辦理清理手續(xù)。除核定的當年累計存款總額以外的外匯收入一律辦理結匯(包括已辦理定期存款的外匯)。

  六、各地主管外匯管理局和主管旅游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別將一類旅行社年度累計存款總額匯總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檢司和國家旅游局財務外匯管理司。

  七、外匯管理局或者會同旅游局對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實行年檢制度,并根據(jù)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外匯管理局將按《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予以處罰。

  附件: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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