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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清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fā)[2002]110號

頒布時間:2002-11-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實施“走出去”發(fā)展戰(zhàn)略,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2]24號)的有關精神,現(xiàn)將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匯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立即清理已經(jīng)收取的匯回利潤保證金,為下一步的退還工作做準備。各分局、外匯管理部領導對該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并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工作要全面徹底,必須做到逐筆逐戶,清理范圍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以外匯局名義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也包括以境內(nèi)投資主體名義開立并由外匯局監(jiān)管的保證金賬戶。

  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理報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將報告正式行文上報總局。清理報告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證金涉及的企業(yè)家數(shù);

  (二)總金額,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額;

 ?。ㄈ┐娣徘闆r,包括戶名、存放銀行和金額;

 ?。ㄋ模┢渌枰f明的事項。

  四、保證金的退還工作待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具體規(guī)定后正式辦理。

  五、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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