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fā)[2002]84號
頒布時間:2002-08-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旅游外匯的管理,規(guī)范組團社及居民個人旅游購匯行為,現(xiàn)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國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號)及《關于啟用2002年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的通知》(旅管理發(fā)[2002]79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就旅游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國務院《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國家旅游局對經(jīng)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進行了重新清理,將經(jīng)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yè)務的組團社,由原來1997年批準的出國旅游組團社、代辦點,統(tǒng)一調整為此次經(jīng)批準的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等528家旅行社。
凡在此次經(jīng)批準的出境游組團社中尚沒有開立出境游外匯帳戶的旅行社,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出境游外匯專用帳戶。旅行社在申請開立出境游外匯帳戶時,除需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旅行社旅游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1]3號)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外,還必須提供此次國家旅游局批準該旅行社為出境游組團社的批復及經(jīng)國家旅游局換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
各分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嚴格按照國家旅游局公布的《經(jīng)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名單》,為具備資格的旅行社審批、開立出境游專用帳戶及辦理出境游團費的售付匯業(yè)務。
二、根據(jù)《關于啟用2002年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啟用新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同時廢止原1997年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審核證明》和《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因此,自2002年9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游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02]55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匯發(fā)[2002]68號)(以下簡稱《細則》)中的有關內容調整如下:
1、《通知》第四條第三款“組團社提供給旅游者此次出境的《名單表》復印件”,調整為“組團社提供給旅游者的、經(jīng)組團社蓋章確認的此次出境的《名單表》第四聯(lián)(組團社留存聯(lián))復印件(提供帶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頁即可)”。
2、《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有關出國旅游購匯所持的證明材料中“經(jīng)旅行社確認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復印件應加蓋公章)”,調整為“經(jīng)旅行社蓋章確認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第四聯(lián)(組團社留存聯(lián))復印件(提供帶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頁即可)”。
3、《通知》第七條第二款“組團社實際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調整為“組團社實際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第四聯(lián)(銀行審核后加蓋‘已售匯’標志和售匯日期,并復印留存)”。
4、《通知》第八條中“將加蓋邊檢驗訖章的《名單表》交給銀行核查并復印留存”,調整為“將《名單表》第三聯(lián)(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聯(lián))交給銀行核查并復印留存”。
5、鑒于我局已經(jīng)在全國部分銀行啟動了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個人購匯系統(tǒng)),為切實方便出境旅游者購買個人零用外匯,取消《通知》中第四條“旅游者應在出境前由本人親自到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xù)”的規(guī)定。旅游者在出境前可以由本人到開通個人購匯系統(tǒng)的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xù),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由他人代辦,除須提供原規(guī)定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各分局接文后應盡快轉發(fā)所轄分支局及中、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接文后應盡快轉發(fā)所轄分支機構。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jīng)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