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

頒布時間:2003-11-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已經于2003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 長 呂福源

  署 長 牟新生

  局 長 謝旭人

  局 長 郭樹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發(fā)展,擴大對外開放和吸引外商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投資及對外貿易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應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出口采購業(yè)務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口采購中心應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的外國投資者,應擁有跨國營銷網絡,具備出口采購能力。

  以合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采購中心所必需的經濟實力。

  第四條 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外投資者出資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在中國設立的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出口采購中心。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應將下列文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商務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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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顿Y者各方的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ㄈ┛尚行匝芯繄蟾妗⒄鲁蹋ê腺Y出口采購中心還需提供企業(yè)合資合同);

 ?。ㄋ模┒聲蓡T名單及簡歷;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商務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批復。

  第七條 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

 ?。ㄒ唬┎少弴鴥蓉浳锍隹跇I(yè)務、與出口有關的倉儲、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二)進口原輔材料,委托其它企業(yè)加工并復出口。

 ?。ㄈ┻M口采購出口所需的樣品。樣品進口的數量和價值應符合海關關于進口樣品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采購出口時,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并獲得配額、許可證;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管理的商品,采購出口前須按照有關出口商品招標的規(guī)定參加出口商品的招標。

  第九條 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開設外匯賬戶,進行外匯收支,應當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設在保稅區(qū)外的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比照外商投資性公司出口國內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設在保稅區(qū)內的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按現行有關保稅區(qū)內企業(yè)出口產品退稅的規(guī)定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從事進口委托加工復出口業(yè)務,應比照合資外貿公司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產品須全部出口,一般不得內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口需要內銷的,應按加工貿易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內銷手續(xù),報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批準,并簽發(fā)內銷批件;同時,報商務部備案。涉及進口許可證件的,應按規(guī)定申領進口許可證件,需報商務部審核批準的,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海關對上述內銷產品憑相應的內銷批件和有效進口許可證件辦理內銷補稅和驗放手續(xù)。

  第十二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qū)投資設立出口采購中心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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