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根據財政部《關于2000年記帳式(四期)國債發(fā)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債字〔2000〕112號),2000年記帳式(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于5月23日至5月30日在本所上網發(fā)行(分銷)?,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期國債以面值(價格100元/每百元面值)發(fā)行(分銷)。期限為10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國債為浮動利率國債,年利率隨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的變化而浮動,各年付息利息,按各付息期起息當日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加0.62%利差確定。本期國債起息日為2000年5月23日,每年的5月23日支付利息(逢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2010年5月23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國債采用掛牌分銷和合同分銷兩種方式。掛牌分銷為承銷團成員在本所交易市場掛牌賣出,各會員單位自營或代理投資者通過交易席位申報認購;合同分銷為承銷團成員同其他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簽定分銷合同進行分銷認購。
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認購本期國債,各會員單位如自營認購,須用本單位的自營股票帳戶;各會員單位如代理客戶認購,須用客戶的股票帳戶(或基金帳戶)。根據財政部規(guī)定,各會員單位不得通過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二級帳戶”及其他方式買賣本期國債。
四、本期國債分銷認購的申報代碼為“750***”,申報數(shù)量以手為單位(1手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掛牌分銷方式認購本期國債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續(xù)均按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辦理。投資者辦理本期國債認購手續(xù)時不需繳納手續(xù)費用。各會員單位辦理此項業(yè)務的手續(xù)費由掛牌的承銷單位按商定的比例劃付。
六、采用合同分銷的承銷團成員,須按期向本所發(fā)出分銷申請,以便本所及時進行債權登記。
七、本期國債發(fā)行結束后根據財政部通知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