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2]10號
頒布時間:1982-04-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
四川省勞動局:
你局川勞險便字(82)18號函收到。對所詢問題,現(xiàn)復如下:
一、退休、退職或精簡回家的職工,在職時從事過矽塵作業(yè),退休、退職或精簡前未查明患有一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動性結核病,或未作過矽肺檢查,退休、退職或精簡后,未再從事過矽塵作業(yè),現(xiàn)查出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也可以按照(81)勞總險字52號文件的規(guī)定,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辦理。
二、(63)中勞薪字440號、(63)會通字50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關于患矽肺病職工若干待遇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病的職工,在其病情未好轉到硬結鈣化期以前,應按照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待遇辦理。這里所說的“合并肺結核病”,就是指的“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關于這方面的問題,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衛(wèi)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修訂公布的《硅塵作業(yè)工人醫(yī)療預防措施實施辦法》已有原則規(guī)定,今后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時,都應以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