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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買方信用限額審批實務處理細則

頒布時間:1991-09-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第一條 總公司審批買方信用限額的范圍。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買方信用限額申請時,須報總公司審批:

  一、除本條二、三、四、五規(guī)定的情形外,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下同)的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包括不同被保險人向當地分公司申請的同一買方的總數達到或超過20萬美元的限額申請;

  二、被保險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戶,DP5萬美元以上,DA、OA2.5萬美元以上的限額申請;

  三、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出口,或買方為被保險人的子公司或聯號公司時,50萬美元以上的限額申請;

  四、其它情況下分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總公司進行資信調查后審批的信用限額申請;

  五、經總公司特別批準的分公司在其審批權限以外的信用限額申請。

  第二條 分公司向總公司送審買方信用限額時應做的工作。

  一、指導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地填寫“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審批單”(一式三份,其中兩份報總公司),以下項目是必填的:

  1.保單代碼;

  2.買方名稱、地址、買方代碼(新客戶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額;

  5.出運計劃:包括發(fā)運批次、間隔,首末批出運時間,最高一次出運金額等盡可能詳細的情況;

  6.支付條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請金額。

  “限額申請/審批單”必須由被保險人簽字、蓋章。

  二、對尚無買方代碼的新客戶,須同時填報、國外客戶資信卡“,其中買方名稱、地址必須用英文字母填報,保單代碼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項目。

  三、填報“買方信用限額送審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總公司補充和明確一些有關買方、被保險人及其交易的情況,如買方是否是被保險人的新客戶,是否是被保險人的外派機構,是否承,是否有拖欠,市場行情等。分公司應就表內所有問題向保戶了解后填寫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審批意見。

  四、為爭取時間,“審請/審批單”、“資信卡”和“送審附表”在報總公司時應先傳真后郵寄。

  第三條 總公司審批買方信用限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登記立卷總公司在收到分公司報來的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后由專人在“信用限額審批登記冊”中記錄以下內容:

  1.序號;

  2.收到時間;

  3.保單代碼;

  4.買方代碼;

  5.單證名稱;

  6.申請金額及支付條件;

  7.經辦人領卷日期及簽字;

  8.審批結果(審批后登記);

  9.審批日期(審批后登記)。

  登記人按收到申請的先后逐一立卷,將全部有關單證(傳真件)裝入卷夾,并附上一份空白的“買方信用限額審批意見書”,然后交有關經辦人辦理。

  二、初審1.經辦人首先審核報送單證的填寫是否齊全、清楚,如不合要求,應報送分公司聯系解決。

  2.上機查詢承保記錄,如有 應查出有關保單、限額審批時間、金額、支付條件、商品等具體情況。

  3.決定是否需要做買方資信調查及報告的種類。

  4.在審批意見書上填寫初審意見,簽字后卷轉下一程序。

  三、資信調查1.調查人首先核查調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調查過該買方),如與經辦人意見一致,即對外聯系辦理調查;如意見不一致,交主管處長決定。

  2.隨時掌握調查進度,視需要通過電話、傳真等催促。

  3.收到報告后在“審批意見書”上記錄報告編號及收到時間,簽字后卷退原經辦人。

  四、復審1.經辦人認真閱讀資信報告,將要點摘錄在“審批意見書”上;

  2.根據資信報告內容和其它方面情況提出信用限額審批意見;

  3.簽字后卷轉下一程序;

  五、復核1.復核人須在細讀全卷(包括資信報告)的基礎上提出復核意見。如與經辦人意見一致,在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內即由其決定并填寫審批結果。如不一致,須提交有關處長或部門總經理審定。

  2.填寫復核意見并簽字后卷轉下一程序。

  六、審定1.按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總公司內部信用限額審批權限,由處長或部門總經理最后決定審批金額和條件,并在“審批意見書”上填寫審批結果,簽字后卷退原復核人。

  2.由復核人根據審定意見統一在分公司上報的兩份“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審批單”上填寫支付條件、金額、生效日期等項內容并加蓋信用限額審批專用章,然后卷退原經辦人。

  3.以收到資信報告到簽出“申請/審批單”,由復核人決定的限額要求2個工作日內完成,由處長審定的限額要求4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總經理審定的限額要求6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不需調查,則從收到限額申請起算。

  七、通知1.原經辦人接到審批結果后負責填寫“買方信用限額審批通知單”,通過傳真盡快通知送審分公司。送審分公司在知道審批結果后,即可按通知將手中留存的那一份“申請/審批單”簽發(fā)給被保險人,由分公司有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由原經辦人在“審批意見書”上填寫通知和寄單時間并簽字。

  八、理卷由經辦人將全部審批文件按以下順序排列整齊后交下一程序。

  1.“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審批單”;

  2.“買方信用限額審批意見書”;

  3.“買方信用限額送審附表”;

  4.資信調查報告;

  5.其它有關函電資料等。

  九、輸入電腦由專人負責按規(guī)定內容將“限額申請審批單”輸入電腦,輸入人在“審批意見書”上填寫輸入時間并簽字后轉下一程序。

  十、歸檔由檔案保管人(即立卷人)在卷皮上寫明買方代碼,將卷按國家代碼字母和買方代碼數字大小順序入柜排列整齊,同時在登記冊中填寫審批結果和審批日期,整個審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四條 總公司內部買方信用限額審批權限。

  一、經辦人(按地區(qū)分工)與復核在意見一致的情況下;

  1.新客戶:15萬美元以下;

  2.老客戶:30萬美元以下;

  二、有關正、副處長:100萬美元以下。

  三、部門正、副總經理:100萬美元以上。

  第五條 審批買方信用限額的指導原則。

  一、分公司在接到本細則第一條規(guī)定的標準以下的買方信用限額申請時,可以在通過詳細調查和認真考慮以下因素后直接審批:

  1.被保險人的業(yè)務經驗和管理素質;

  2.被保險人與有關買方以往交易中的付款記錄;

  3.從被保險人方面直接了解到的買方資信情況;

  4.有關商品的性質和市場狀況;

  5.按被保險人的出口合同與出運計劃計算的信用限額的最低需要量;

  6.其它有關因素。

  二、分公司做出審批決定后須在被保險人提交的一式三份“買方信用限額申請/審批單”上填寫支付條件、金額、生效日期等內容并簽字蓋章,然后將一份存底,一份寄一還保戶,一份報總公司備案。

  三、對每一保單項下的每一買方在同一支付條件下只批準一個有效限額,不得分商品、科室或時間批給兩個或兩個以上限額。按風險大、信用期長的支付條件審批的限額,可以負責風險較小、信用期較短的限額,如DA120天的信用限額可以負責DP方式或120天以內DA方式的出口。追加限額應要求被保險人按追加后的總額重新申請限額,減少限額應重新簽發(fā)“申請/審批單”,注銷限額應單獨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并報總公司備案。

  四、下述情況下未經總公司同意不得批準信用限額:

  1.已知買方未在當地有關政府部門注冊:

  2.買方所在國按國家規(guī)定不予承?;蛴嘘P支付條件不予承保;

  3.已發(fā)現買方有嚴重拖欠現象或已出現財務困難;

  4.買方已上總公司黑名單。

  以上情況不批準限額,并應在一式三份“申請/審批單”上寫明“不批”字樣,分別寄保戶、留底和報總公司備案,以表示對于該買方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無效。

  5.接到限額申請時有關貨物已經出運。

  五、分公司對于下述支付條件應注意正確評估風險和審批限額,并正確計收保費:

  1.DP遠期(30天以上),均按相同天數的DA對待;

  2.空運給買方一律按OA對待;

  3.COD按DP即期對待;

  4.CAD按DP即期對待;

  5.T/T、D/D、M/T(先出后結)按OA對待;

  6.自寄單據給被保險人海外機構,如買方先付款后提貨按DP即期對待,如買方先提貨后付款,按OA對待;自寄單據給買方一律按OA對待;

  7.LC改DP,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出運前取得買方的書面認可,我才能按DP批準信用限額。如被保險人在貨物出運后或進口方銀行已發(fā)現單據“不符點”后要求LC改DP,我一律不批限額。

  第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試行,作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90)保出信字第002號]的補充和修訂,與過去規(guī)定不一致之處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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