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9-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jù)《國務院批轉(zhuǎn)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xiàn)象請示的通知》(國務院發(fā)(1986)64號文件)的精神,現(xiàn)對商標用字規(guī)范化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商標用字應當規(guī)范化。簡化字應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發(fā)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不得使用已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不符合《簡化字總表》的各種簡體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異體字。
二、商標中使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等,要求書寫正確、美觀,易于辨認。隸書、草書,一般用簡化字書寫。
三、商標書寫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豎行的,應該由右向左。
四、商標加注漢語拼音的,必須以普通話為標準,分詞連寫,拼寫應當準確,字母書寫應當正確。
五、出口商品的商標,原則上按本通知第一條辦理。使用繁體字已久并進入了國際市場的商標,可以繼續(xù)使用。
六、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僑胞及外國人向我申請注冊商標的,用簡化字,但也可以用繁體字。
七、用老字號作商標,其中有繁體字的,可以繼續(xù)使用。
八、本通知下達前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與本通知第一條有抵觸并不在第五、六、七條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內(nèi)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