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

[87]國檢務字第546號

頒布時間:1987-12-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公安部 國家商檢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檢局、公安廳(局):

  近年來,國內不法分子偽造、變造和買賣商檢單證的案件屢有發(fā)生,僅一九八七年一至八月就發(fā)現(xiàn)幾十起。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商檢單證主要包括商檢合格檢定單、放行單、進口機動車輛初檢報告表以及用于對外結匯、直達的商檢證書。

  不法分子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在國內倒賣緊俏商品,逃避海關監(jiān)管,販賣“水貨”。這些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的不法行為,嚴重干擾了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上和政治上的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為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的違法犯罪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一、偽造、變造、盜竊、買賣商檢單證(包括商檢機構對外簽發(fā)的各種商檢證書和對內簽發(fā)的合格檢定單、放行單、檢驗結果單、進口機動車輛初檢報告表,委托檢驗結果單等)及冒充商檢人員招搖撞騙是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未觸犯刑律的,依照商檢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或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7條及第166條規(guī)定懲處,利用偽造、變造的商檢單證,投機倒把、走私等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條款懲處。

  二、各地商檢機構應嚴格簽證管理,對報驗人所持的申報證件,凡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時,一律不受理報驗,立即扣留其證件,及時調查核實。

  三、對商檢人員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商檢單證丟失外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各地司法機關、商檢機構應密切配合,對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冒充商檢人員招搖撞騙以及商檢人員玩忽職守的違法犯罪活動,由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審理。

  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