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字[1987]20號
頒布時間:1987-08-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局市場管理司
國家工商局、經貿部、商業(yè)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fā)的(86)工商字第266號文《關于加強進口商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具體執(zhí)行中遇到一些問題,現(xiàn)作如下說明:
一、《通知》中規(guī)定辦理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手續(xù)的進口商品,指的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屬的經營單位經國務院和省級主管審查部門批準進口的商品。
二、《通知》中第四項“省主管審查部門”指的是與附表所列國務院審批進口的主管部門對口的省級主管部門。如審批進口的部門在國務院是國家經委,在省、市、自治區(qū)是經委。錄像帶、錄音帶審批部門是廣播電影電視部。
三、《通知》中第四項規(guī)定“各地進口的非限制進口商品需要外銷時,應報賣方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這里的“主管部門”是指外銷單位歸口的省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或省級商品主管部門。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便于省級主管部門從宏觀上加以控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必要求銷方提供已備案的證明。
四、各地從外省購入的表列限制進口商品只能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使用和銷售,不得再轉賣給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違者,參照266號通知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處理。
五、對違反《通知》中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是指處理賣方,如買方已付貨款,查扣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賣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六、對于賣方確因不了解規(guī)定沒有辦理外銷批件或證明的,可通知其在一個月內補辦。補辦后,辦案單位扣除必要的辦案支出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