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8]第198號
頒布時間:1998-09-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國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號文件中當事人所指范圍的請示》〔吉工商企字(1998)第82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核定企業(yè)經濟性質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6)262號)中的當事人是指與企業(yè)財產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投資人、主管部門及其企業(yè)自身。
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就企業(yè)性質的核定提出疑義,原登記機關可以視不同情況,依職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