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2001]29號
頒布時間:2001-01-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直接收購、銷售小軋花機、土打包機加工的棉花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機倒把行為的請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軋花機、土打包機加工棉花。棉花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直接收購使用小軋花機、土打包機加工“土木夾”棉花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棉花市場管理政策,擾亂了棉花市場管理秩序,構成《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的“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