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保護“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標志圖案的通知

工商標字[1999]3號

頒布時間:1999-01-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標志圖案是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要用于舉辦澳門回歸祖國慶祝活動及有關紀念品上的標志。該標志已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注冊,受法律保護?,F(xiàn)就該標志的保護問題通知如下: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標志圖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批準,不得使用該標志,不得將與該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圖案用于商業(yè)性活動。

  違反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可依據(jù)《商標法》第34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2條作出相應處理。

  附件:“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標志圖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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