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1996]271號
頒布時間:1996-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黃金飾品認定處罰的請示》(滬工商法(96)第215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金銀飾品應是指完全由金銀制作或含有金銀的飾品的整體,而不是僅指飾品中的金銀部分,金銀鑲嵌飾品應屬于金銀飾品。因此,對違法經(jīng)營金銀鑲嵌飾品的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金銀飾品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