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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投機倒把嫌疑人的財物在立案調查取證過程中是否可以扣留問題的答復

工商公字[1997]第248號

頒布時間:1997-10-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投機倒把嫌疑人的財物在立案調查取證過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請示》(津工商檢字(1997)第48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立案調查處理投機倒把案件過程中,對嫌疑人用于投機倒把的財物,可以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扣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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