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97]第120號
頒布時間:1997-04-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時期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出于商業(yè)目的,在大眾傳媒及其他非宗教場所發(fā)布介紹宗教活動和宗教用品的廣告。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國家有關宗教的法規(guī)和政策,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保障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流通,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經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fā)布有關宗教活動、宗教用品、宗教活動紀念品的廣告,以及以講經、傳道等為內容的圖書、音像制品的廣告。如確實由于特殊需要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fā)布上述廣告,須經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并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嚴格按通知精神認真貫徹執(zhí)行。對違反本通知的,依據《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