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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煙草部門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牌號卷煙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工商公字[2001]第367號

頒布時間:2001-12-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山東省部分煙草部門強制經(jīng)營戶購買其指定的牌號卷煙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示》(魯工商公字[2001]第345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對煙草部門在經(jīng)營活動中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月25日《關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2000]第134號),2000年9月13日《關于鹽業(yè)公司在銷售無碘鹽時強制用戶購買碘鹽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2000]第200號)作過類似答復。煙草公司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牌號卷煙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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