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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工商企字[1995]第258號

頒布時間:1995-10-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yè)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zhí)法力度,強化監(jiān)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yè)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guī)定,現補充規(guī)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當簽署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范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yè)持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xù)。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xù)。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yè)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fā)[1993]77號)和(國辦發(fā)[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qū)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guī)定辦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于期貨交易所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于企業(yè)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企業(yè)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zhí)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年檢報告書;

 ?。?)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并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yè)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yè)法人按照《企業(yè)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辦理年檢手續(xù)。

  三、關于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fā)現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xù):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4、企業(yè)印章與核準的企業(yè)名稱不符的;

  依簡易程序對企業(yè)進行罰款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填制處罰決定書,由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對企業(yè)作罰款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四、關于對有違法行為的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不信任措施問題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fā)現核實,除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對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

  五、關于年檢工作與變更登記的關系問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把年檢工作與企業(yè)登記工作結合起來。企業(yè)申請變更登記時,如發(fā)現該企業(yè)未辦理年檢手續(xù)或年檢未通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其變更申請,須持其辦理年檢手續(xù)后,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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