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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

頒布時間:1995-12-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在執(zhí)行《商標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個別被查處對象對被查處的侵權商品外包裝(內(nèi)含與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為由,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致使此類商標案件難以得到及時處理,使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為嚴格執(zhí)法,堅決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現(xiàn)就處理此類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chǎn)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二、對于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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