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企字[1998]第17號
頒布時間:1998-06-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國工商銀行等四家銀行與所屬信托投資公司脫鉤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95〕11號)中規(guī)定,中國工商銀行等四家銀行所屬的信托投資公司撤銷后,其債權債務由原組建該公司的銀行承接;其各項投資形成的股權,能轉讓出去的,一律轉讓出去;股權一時不能轉讓出去的,可按公司章程或投資協(xié)議執(zhí)行,但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轉讓股權。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與銀行脫鉤中被撤銷的信托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應進行變更登記,即將投資主體由信托投資公司變更為原組建公司的銀行或者改建后成立的銀行分支機構。這類情況應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施行前的遺留問題看待。
今后對銀行承繼的原信托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的清理工作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統(tǒng)一部署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