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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guān)于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shè)計專利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工商公字[2003]第39號

頒布時間:2003-03-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guān)于對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shè)計專利的行為能否按〈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查處的請示》(川工商辦[2003]2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quán)利,對其應當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和保護。經(jīng)營者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shè)計專利的行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quán),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者混淆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guān)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予以查處。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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