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失效]

皖政[1988]78號

頒布時間:1988-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促進造林綠化工作,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jié)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本地區(qū)的義務植樹運動和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綠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其編制由各地、市、縣(區(qū))在總編制中調(diào)劑解決。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所需活動經(jīng)費和獎勵經(jīng)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條 義務植樹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凡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應義務植樹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按相應的勞動量,承擔采種、育苗、整地、撫育、澆水、治蟲等任務。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jù)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

  第四條 單位職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經(jīng)當?shù)鼐G化委員會同意,可采用以錢代勞的辦法,由單位按每人每年三至五元繳納綠化費。

  第五條 每年植樹節(jié)前,各地應按照綠化規(guī)劃和有關技術規(guī)程,對義務植樹的地段和參加義務勞動的項目,做好安排。城市要優(yōu)先搞好風景游覽區(qū)、名勝古跡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場所的綠化。農(nóng)村要進一步搞好“四旁”綠化和農(nóng)田防護林建設。機關、學校、部隊、廠礦、企事業(yè)單位以及街道,除了承擔社會義務植樹外,還要搞好本單位的庭院綠化。

  第六條 義務植樹應因地制宜,講究實效。城市可進行固定地段綠化,花草樹木管護,城市公園和綠地建設,道路綠化以及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等活動;農(nóng)村可進行荒山、荒地綠化,國營、集體林場造林和中幼林撫育,“四旁”綠化,農(nóng)田林網(wǎng)建設以及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等活動。

  第七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各單位要確定專人管護,確保成活成林,漏種缺棵的,應及時補種、補栽。

  第八條 確保義務植樹對苗木的需要。辦好國營、集體苗圃,并鼓勵私人辦苗圃。有條件的單位,尤其是宜林地面積較大的單位,應自辦苗圃。

  第九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綠化技術知識,培訓技術骨干,提高綠化科學性,保證綠化質(zhì)量。

  第十條 義務植樹的苗木費、管護費,一般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有的單位綠化任務大,資金困難,確實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

  第十一條 各單位每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應據(jù)實上報。綠化委員會應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成績優(yōu)異的,給予表揚和獎勵;沒有完成任務的,給予批評,并責令其完成。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園林部門所有;單位綠化庭院的樹木、植被,歸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由鄉(xiāng)、村或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并負責管理。管理單位不明確的,由當?shù)厝嗣裾_定。

  第十三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進行采伐,按《森林法》的規(guī)定報批。防護林和環(huán)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的采伐。

  城市現(xiàn)有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破壞。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應報原審批的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當?shù)鼐G化委員會按每株一元收繳綠化費,并追究領導責任。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補栽。拒不補栽的,每人處以四至六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亂砍濫伐義務栽植的樹木,按《森林法》的規(guī)定查處。侵占、破壞城市綠地的,按其經(jīng)濟價值的二至五倍給予罰款。

  第十六條 罰款收入和收繳的綠化費,繳同級財政,專項用于開展義務植樹運動和綠化建設。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