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6]7號
頒布時間:1986-0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ㄒ唬儆谑仁讋?chuàng)、本行業(yè)先進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新藥品和新醫(yī)療方法等新的技術成果,在應用中已獲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ǘ┰谕茝V、應用、轉讓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ㄈ┰谥卮蠊こ探ㄔO、重要設備研制和企業(yè)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ㄋ模┰诳萍脊芾砗蜆藴?、計量、科技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三條 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按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獲獎項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并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獎金:一等獎五千元,二等獎三千元,三等獎二千元,四等獎五百元。獎勵基金由省財政統(tǒng)籌安排。
第四條 設立安徽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省評委會),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省評委會由省科委、經委和有關部門聯(lián)合組成。
第五條 請獎項目,一般按照任務來源或完成項目單位的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由行署、省轄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企業(yè)單位的成果推廣、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由行署、省轄市經委初審;高等院校的項目,由本院校學術委員會初審;國防系統(tǒng)的民用或軍民通用項目,由省國防科工辦初審;部屬駐皖單位直接為安徽省服務的項目,由單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轄市科委或省歸口部門初審。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lián)合上報。其中單項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的,也可以單獨上報。
第六條 初審合格的項目,按照專業(yè)分別報省評委會下設的行業(yè)評審小組或綜合評審小組復審,同時將有關材料抄報省評委會辦公室。復審合格的,報省評委會核準審定。
第七條 經批準授獎的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評審組織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委會裁決。無異議和異議不能成立的,即行授獎。
第八條 對達到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標準的項目,由省評委會上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九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fā)放。如同一項目已經獲獎,但經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和金額,其獎金只補發(fā)差額部分。
獎金應按照獲獎項目參加人員貢獻的大小,合理分配。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業(yè)為考核、晉升和聘任(任命)專業(yè)技術職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評獎必須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禁止徇私舞弊。已授獎的項目,如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給予責任者以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制定具體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由科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