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頒布時間:1996-11-22 13:10:15.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轄村的區(qū)(以下統(tǒng)稱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下統(tǒng)稱鄉(xiāng))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選舉領導小組)。
縣、鄉(xiāng)選舉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ㄟx舉工作計劃;
?。ǘ┡嘤栠x舉工作人員;
?。ㄈ┙M織選舉試點工作;
?。ㄋ模┲笇?、監(jiān)督和檢查選舉工作;
?。ㄎ澹┛偨Y、交流選舉工作經(jīng)驗;
?。┦芾磉x民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縣、鄉(xiāng)選舉領導小組的職責,至當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止。
第五條 村成立選舉領導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chǎn)生。
村選舉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ㄟx舉工作方案;
?。ǘ┡嘤栠x舉工作人員;
?。ㄈ彶檫x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
?。ㄋ模┙M織選民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
?。ㄎ澹┐_定選舉日期、地點和方法;
?。┯≈七x票,制作票箱,設置寫票間;
?。ㄆ撸┲鞒滞镀边x舉;
?。ò耍┕歼x舉結果;
(九)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村選舉領導小組的職責,至選舉產(chǎn)生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止。
第六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條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在戶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
第八條 選民名單應于選舉日十日前公布。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村選舉領導小組提出,村選舉領導小組應于選舉日前依法作出調整或解釋。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shù)拿~;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十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逭疂崳黠L正派,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派性;
(三)工作認真,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ㄋ模┧枷虢夥?,有改革開拓精神,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ㄎ澹┯幸欢ǖ奈幕胶徒M織管理能力;
?。┥眢w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候選人可由村黨組織推薦、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推薦、十名以上選民聯(lián)名推薦的方式提名。提名的候選人名單應于選舉日五日前公布。
第十二條 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公布后,村選舉領導小組應征求選民的意見,經(jīng)村民代表會議醞釀協(xié)商,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也可以采用預選的方式,根據(jù)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于選舉日三日前以姓氏筆劃為序公布。
第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一般采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由村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為方便老、弱、病、殘的選民投票,也可以設置流動票箱。每個票箱的監(jiān)票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候選人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六條 選民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經(jīng)村選舉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寫。
第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應將投票箱于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并當眾開箱、驗票、唱票、計票。
第十八條 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該選票無效;等于或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該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十九條 過半數(shù)的選民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方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經(jīng)過多次投票選舉,當選人已超過三人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暫時空缺。
第二十條 村選舉領導小組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并將選舉結果報鄉(xiāng)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和撤換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nèi),未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
第二十二條 罷免、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十名以上村民聯(lián)名提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附議,并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鄉(xiāng)人民政府對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罷免、撤換的建議,由所在村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nèi)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現(xiàn)缺額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村選舉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帽┝Α⑼{、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ǘ┨搱筮x舉票數(shù)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ㄈ馗?、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工作經(jīng)費,由各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