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不得擅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名義編書和推銷圖書的通知

新出辦字[1991]第1055號

頒布時間:1991-08-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

  近來,一些出版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個別工作人員,擅用中央和國家領導機關的名義編書、推銷發(fā)行圖書。這種行為,有損中央和國家領導機關的聲譽和形象,在社會上和干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杜絕此類事情的發(fā)生,現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由中央和國家機關組織編寫的圖書,如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署名,應出具有關部委一級領導機關的證明信,出版單位方能受理。這類圖書,如作征訂廣告,必須由出版單位提供部委一級領導機關的證明信。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個人身份、集體身份寫書或編書,不得冠以機關稱謂。如果確有必要冠以機關稱謂,必須出具有關部委一級領導機關的證明信,出版單位方能受理。這類圖書的廣告宣傳,必須由出版單位提供有關部委一級領導機關的證明信。

  三、屬于個人和集體編寫的圖書,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名義署名,也不得以此進行廣告宣傳和組織發(fā)行。

  四、各有關出版單位、發(fā)行單位,自即日起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違反,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所得利潤、罰款、停業(yè)整頓等處分。

  五、對擅用地方黨政機關名義編書和推銷圖書的問題,適用上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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