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

新出報刊[1999]859號

頒布時間:1999-07-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為了保證報刊新聞報道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公正,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報刊的出版秩序,根據(jù)《出版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對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的處理作如下規(guī)定:

  一、報紙、期刊必須遵守新聞出版法規(guī),刊載新聞報道和紀實作品必須真實、準確、公正。報刊不得刊載虛假、失實的報道和紀實作品。

  二、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關出版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報紙、期刊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fā)表;拒絕發(fā)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報紙、期刊因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而發(fā)表的更正或答辯,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补_更正的,應自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發(fā)現(xiàn)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發(fā)表;

 ?。ǘ┓舶串斒氯艘筮M行更正或發(fā)表答辯的,應自當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發(fā)表。

  五、報紙、期刊轉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其更正和答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

  六、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ㄒ唬┫逻_違規(guī)通知單;

 ?。ǘ┩▓笈u;

  (三)責令限期更正或檢討。

  七、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和紀實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還可同時建議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違規(guī)報刊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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